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正蓝深刻解读《辽宁省环境保护条例》
发布时间:2018-3-29 9:19:35 | 浏览次数:

       

《辽宁省环境保护条例》是经政府审议通过,将于201821日起施行,同时1993年实行的条例将同时废除。下面正蓝环保小编将为您详细解读《辽宁省环境保护条例》的主要内容。

《辽宁省环境保护条例》为辽宁省的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长效的制度保障。

《辽宁省环境保护条例》确定了十项制度:

1、  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

2、  环境监察制度

3、  环保约谈制度

4、  明确了各执能部门的环保责任

5、  环境监测制度

6、  生态保护、生态功能区、生态功能保护区的红线划定制度

7、  确立了绿色发展、循环发展和低碳发展的目标

8、  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

9、  排污许可和排污权交易制度

10、 环境信息公开及公众参与制度

 

《辽宁省环境保护条例》同时确立了三大机制:

1、  重点区截止、流域和海洋联防联控机制

2、  联合其他相关部门进行联合检查机制

3、  建立健全多元化、市场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,逐步加大补偿力度

 

《辽宁省环境保护条例》确立了环境污染责任处罚制度,即

1、  私自撤销或者变动环境保护部门确定的环境质量监测点,处二万以上五万以下罚款。

2、  未经有关部门同意擅自停止环保设备运行的,处二十万以上五十万以下罚款。

3、  夜间在城市市区,从事妨碍居民休息的建筑施工作业,处理一万以上五万以下罚款。

 

后《辽宁省环境保护条例》规定了四项按日连续处罚的情形:

1、  未取得排污许可证并违规排放污染物

2、  环评文件未经批准,私自开工建设、生产,违法排放污染物的。

3、  未安装环保设备或环保设备验收不合格,违法生产或排放污染物的

4、  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。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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